致和公告2023-12-20
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合格投資人條件

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的投資人,需符合券商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之條件。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一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法人。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詳細內容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興櫃戰略新板買方僅限合格投資人或公司依法買回股票者。
1. 「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
(1)法人:
■ 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2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 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1條之2所訂洽商銷售方式取得有價證券之法人。
(2)具有2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人:
■ 新臺幣500萬元之財力證明
■ 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150萬元
2. 符合合格投資人條件之自然人於初次買進戰略新板股票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3. 證券商應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且定期辦理覆審,檢視客戶持續符合合格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詳細內容請參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戰略新板股票交易制度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