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介紹:::::
受託買賣方式
 
  1. 電話委託:由營業員代製「委託書」,委託人應敘明:
    A. 帳號 B. 姓名 C. 買賣證券名稱 D. 買進或賣出 E. 股數 F. 單價 G. 交易方式
  2. 當面委託:由委託人自行填製「委託書」並簽章,營業員接到委託書時,應逐項檢查受託內容及簽章是否齊備。
  3. 書信或電報委託:委託人以書信或電報方式委託買賣時,應將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備查。
  4. 電腦網路或電話語音委託:委託人於本公司網站或語音系統輸入委託內容,透過網際網路或撥接線路傳輸至本公司,經電腦自動審核委託資料後,輸入交易所撮合。
鉅額買賣
 
  1. 鉅額買賣適用標準:依買賣申報數額區分為下列三種適用標準
    A. 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之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B. 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5種以上股票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之股票組合鉅額買賣。
    C. 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數量未達500交易單位,但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者,亦得採鉅額買賣。
  2. 交易時段:
    A. 盤中 上午9:30至9:40、11:30至11:40二個交易時段。
    B. 盤後 下午1:35至1:50一個交易時段。
  3. 買賣申報價格範圍:
    A. 鉅額買賣申報價格範圍以漲至或跌至參考基準2%為限,惟盤中鉅額交易時段申報價格範圍不得超逾當日一般交易市場漲跌停價格。
    B. 盤後鉅額交易時段以當日一般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參考基準,若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採開盤競價基準。
    C. 採限價委託,委託限於所輸入之交易時段內有效,得於未成交前申報取消,但不接受改量,當時段未成交之委託,電腦系統自動取消。
  4. 競價方式:採逐筆競價,隨到隨撮。
  5. 預收款券: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時,應先收足買進價款,申報賣出時,透過證交所電腦連線系統通知集保公司辦理圈存。
  6. 資訊統計:鉅額交易成交量值於當日盤後定價交易結束後併入行情單計算。
零股買賣
  委託人買賣同一種股票其數量不足一仟股部份者為零股交易。
  1. 申報時間:零股買賣申報輸入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止,取銷時間亦同,申報期間以當日有效。
  2. 申報價格:零股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股票,即以當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 7% 為限,並於下午 2:30 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3. 成交回報:零股成交資料,於申報日當天2點40分即可於網路及語音查詢有無成交。
撤銷委託買賣
 
  1. 委託人得以口頭、電話或書面通知營業員變更或撤銷委託事項。
  2. 撤銷委託買賣,以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
變更交易方法委託買賣
  上市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專案報准變更其交易方法者,為「全額交割證券」。
  1. 委託人買賣全額交割股,應於委託時依規定預先繳足款、券。
  2. 全額交割股票之買賣以當面委託為限,不得接受電話或其他方式委託。
  3. 委託人須在已加蓋「已交付營運困難上市公司概況表,本人買賣上項股票之前已充分瞭解該公司營運情形」戳記之全額交割買賣委託書蓋原留印鑑以確認。
  4. 投資人委託買賣交易所公告之警示股票,警示期間每日委託數量單筆達100張或同一帳號多筆累積達300張以上者 :
    (1)投資人應繳交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2)信用交易買賣,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受此限。
  5. 變更交易方式股票其零股交易與一般股票相同。